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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一员工一年内因迟到被扣20万元工资,法院:扣太多了

2024-05-03 浏览:

为了防止员工迟到而克扣工资是公司常见的管理做法。 然而,上海一名员工一年内被克扣工资超过20万元。 这样的处罚合理吗?

姜某于2019年9月17日加入某医疗公司,从事后台工作。 公司考勤制度规定员工上下班时应进行考勤管理。 未经批准无故不上班、单日迟到、早退、未经批准外出、旷工超过六十分钟的,按旷工一天计算。 每月累计迟到、早退时间超过10分钟且不足30分钟的,扣除月工资的1%。 员工每月迟到超过3次的,从第4次起,每次迟到按旷工一天计算,每旷工一天扣除当月工资的8% 。

2020年11月30日至2021年11月30日,公司根据考勤制度和姜某的出勤记录,实际从姜某的工资中扣除共计20.9万余元。 姜某申请劳动仲裁,称公司因多次旷工而克扣工资的行为毫无根据,要求支付当年工资差额。 仲裁委员会作出了支持江氏诉讼请求的裁决。 该公司不服仲裁裁决,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其拒付款项。

黄浦法院经审理认为,用人单位可以按照规章制度,对迟到的劳动者扣除未提供工作时间对应的工资,但用人单位也应当合理、善意地行使管理权。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的不合理规定,明显扩大劳动者违纪后果、加重违纪责任的,不能作为用人单位处罚劳动者的依据。

具体来说,在这种情况下,医疗公司本身并无权处以罚款。 如果以多倍的工资扣除作为惩罚,既违法又不合理。 因此,根据劳动者的日工资代扣相应缺勤时间的工资更为公平合理。

根据江某实际缺勤时间,经计算,江某因缺勤被扣工资12000余元。 双方一致证实,江某的工资实际被克扣20.9万余元。 因此,姜某关于公司支付工资差额的主张应予支持。 法院遂判决,公司应支付姜某2020年11月30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19.6万余元。

一审判决后,双方均未提出上诉,目前案件已生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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